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原 告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訴訟代理人 蘇進榮
被 告 新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64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據號碼│提示日│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
│一│104.02.06│19,556元│KN0000000│104.02.06│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二│104.02.06│6,189元│KN0000000│104.02.06│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三│104.03.06│24,790元│KN0000000│104.03.06│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四│104.03.06│629元│KN0000000│104.03.06│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