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9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9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被   告  林宇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8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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