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阮氏 碧草
相 對 人  楊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及居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樓,有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於起訴狀所載相
對人工作地址臺北市○○區○○○路○○○號4樓,雖在本院
轄區,但並非定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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