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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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9號聲請人台南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1年12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1段360號)遺有台南市○○區○段1小段123地號土地,因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被繼承人乙○○滯欠92年至96年度地價稅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968元及未來開徵之稅捐,無從辦理送達及徵起稅捐,為保障稅捐之徵起,爰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政連線戶籍資料、本院92年1月15日南院鵬民寅92繼字第36號通知、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繼字第36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屬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渠等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於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是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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