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