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0七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蕭清清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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