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零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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