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申辦被告甲○○來台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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