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七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千零六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