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現於彰化監獄服刑中)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乙○○(女,原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沙鹿光田醫院產出)與被告丙○○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原為夫妻,嗣於九十一年六月離婚,原告於九十一年0月00日生下一女即被告乙○○,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惟原告自八十九年間起即未與被告丙○○同居發生關係,是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因受胎期間之計算,被告乙○○仍被依法推定為被告丙○○之婚生子,為此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一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適當之判決。
二、陳述:對原告之主張並不否認, 伊確 自八十九年起未有與原告同居之事實,被告乙○○確非自被告丙○○所受胎。
丙、本院依職權函查被告丙○○之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函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乙○○是否為原告與被告丙○○所生為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原為夫妻,嗣於九十一年六月間離婚,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下一女即被告乙○○,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一份為証,另被告乙○○與被告丙○○經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根據VWA,D2S1338,D18S51,TH01,FGA標記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丙○○與乙○○之親子關係,有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院兒字第九二0一0三0五號函附之親子鑑定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應堪採信。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已如前述,故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即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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