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叁佰陸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叁拾肆元││├─────────────┼─────────────┼──────────┤│合計│壹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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