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鍚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黃佩韻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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