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