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李福興
被   告  莊淳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699元,及自107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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