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6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楊千慧
       王儷儒
被   告  沙世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每月本薪為新臺幣(下
同)23,200元,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自因個人因素辦理離
職,兩造間之雇傭契約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終止,惟被告
於離職該月請病假二天、家庭照顧假三天,應扣四天薪資共
計3,093元(計算式:23200÷30×4=3093),被告該月溢
領4天薪資等語,已據原告提出離職申請書、銀行薪資轉存
清冊、請假紀錄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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