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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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計點論文抄襲事實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8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確認計點論文抄襲事實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