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針對確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另關於註銷原告不良債信之記錄部分,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合計壹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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