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戰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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