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黃相博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振彬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000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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