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反訴原告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潘玥竹 律師上列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遲延交付工地之待工成本、工地異常條件、截水牆隔幕灌漿施作之增加成本、漏列損耗及物價調整款等損害,其訴訟標的與原告起訴請求之終止契約所生損害賠償不同,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應另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伍仟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肆萬柒仟元,未據被告於提起反訴時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龔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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