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96號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4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舊識,二人因投資發生糾紛,乙○○因屢向甲○○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未果,竟先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許,攜帶豆腐乳、饅頭等早餐,前往甲○○所任職之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4樓,下稱帕米爾公司)辦公室內,向該公司員工 張繡綿 (起訴書誤載為 張鏽錦 )恫稱:我會讓你們公司做不下去,我現在開始每天要來這裡報到,我現在吃豆腐乳很香,明天會拿臭豆腐,我每天都坐在這邊,看你們怎麼做生意等語,後自行用餐,其間其早餐食物豆腐乳掉落在地毯,致產生異味,帕米爾公司人員遂通知大樓警衛人員上來請被告乙○○離去,然乙○○卻佯稱其係該公司股東,拒絕離去而留滯其內,嗣後甲○○會同警員進入公司後,要求乙○○離去亦遭拒,雙方遂發生口角糾紛,乙○○竟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辦公室內公然辱罵甲○○「操你媽」等之粗鄙言詞,足以貶損甲○○之人格、評價,嗣經現場處理員警勸導後,乙○○始離開現場,惟離去時卻又向在場公司人員恫稱:明天仍會來上班等語,使在場之公司人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6條第2項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之侵入住宅罪嫌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於原審判決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繫屬本院期間,業於99年3月18日死亡,此有其死亡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及此,而為實體判決,尚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賴邦元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