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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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給付新台幣1500萬元之相同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23696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乙○○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8年度重訴字第43
8號事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兩造間之實體權義紛爭自應到庭於該訴訟事件中謀求解決,始為正辦。詎債權人復以紓減訟源為名聲請本股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36732號支付命令,因未補正釋明本件有何重複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而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請依法表明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一再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經債務人提出異議又視為債權人起訴,顯然徒增訟源而浪費司法資源,請依法補正釋明本件究有何重複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