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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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丙○○
丁○○辛○○庚○○戊○○壬○○己○○原告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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