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05號聲請人 林僅順 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相對人請求選任良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清算人,嗣經聲請人陳報不願就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除聲請人林僅順會計師所任良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任務。
程序費用由良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於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情形,亦須被選定人為就任之承諾,始屬公司之清算人(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54號判決、84年度臺上字第1246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本件選任清算人事件,相對人即原聲請人聲請因良嘉國際有限公司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公司已遭經濟部於民國97年5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4873
920號函命令廢止在案,因良嘉國際有限公司僅有之股東擔任董事兼法定理人 鄭再發 於98年2月7日死亡,致該公司無人能行使職權,且鄭再發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爰聲請選派清算人,並提出良嘉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最近一次變更登記事項卡、欠稅明細表、鄭再發戶籍資料及其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核准函各1份為證,本院乃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司字第205號選任清算人裁定,選派聲請人即林僅順會計師為良嘉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嗣經聲請人具狀陳稱伊係開立個人事務所承辦案件有限,無暇處理良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宜,且伊時常需出差至大陸,屆時事務所無人可處理清算事務,故伊事實上並不適宜擔任良嘉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足認聲請人並無就任清算人之意願,復卷內並無任何聲請人同意就任良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實存在,爰依首揭規定,將聲請人為良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任務解除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