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甲○○
乙○○丙○○丁○○○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依兩造間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亦即被告應負擔五分之一,餘則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玉果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由聲請人預納│││陸元││├───────┼──────────┼─────────────┤│本件程序費用│零│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毋庸繳納│├───────┼──────────┼─────────────┤│小計│壹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本件訴訟費用179,376元,相對人戊○○○負擔五分之一即35,8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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