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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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丙○○、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增列現場圖一張及查獲現場拍攝所得之相片二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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