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列關於「向上花市與文心公園」之記載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一列關於「被告 陳家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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