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甲○○提起訴訟,經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350(即建物課稅現值106,700元
+175平方公尺×14,956元×1/2)元,應繳裁判費15,0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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