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238號原告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24日以「珠鏈捲軸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異議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8月7日以(92)智專三㈠05017字第092207976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