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八年度附民更字第二九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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