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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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鈤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釋明相對人張鈤清之住居所地址,並提供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最新之土地新興段二小段311、311-1地號及新興段二小段1257建號之登記謄本。
四、請提供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以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