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勝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宣判日期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