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江長安 相對人 李昆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昆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昆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標的高雄市○○區○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如有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等)並請一併提出影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