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張明彥 被告 江晨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13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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