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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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羅漢璇 吳琮聖 被告林總守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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