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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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О號寶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案件,不服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