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一號
原告台北甲○○○○處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二造於前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就原告是否已領回失竊物品一事所述與刑事案卷內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有異,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