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 楊月喚 代理人 張瓊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周油強 死亡,向本院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此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臺灣地區人民,自應以於我國設有戶籍者為限,倘否,自無適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周油強(男、出生日期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Z000000000,居留地址: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2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具狀請求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固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美國護照影本、海基會認證之結婚證書為證,然依被繼承人之居留證上記載其國籍為「美國」,顯非我國國籍人民,本院於112年5月1日裁定命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未補正此事項,再經本院函請新竹○○○○○○○○查明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亦無所獲,而本院函詢被繼承人是否為我國國籍人民,經內政部函覆以:「查周油強先生之國人配偶 李冬桂 女士(按: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死亡)戶籍記事記載其『與美國國人周油強結婚』,另查本部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及現存檔案,周油強並無經本部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資料,且亦無設有戶籍資料」等語,則被繼承人非臺灣地區人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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