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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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0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役之替代役役男,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在臺中縣成功嶺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本應於同年十二月八日晚間九時許收假返回成功嶺,竟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役,迄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累計已逾七日。
二、證據:㈠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
㈡役籍表。
㈢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役署訓字第0九五00
0一八一五號、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役署召字第0九五000九二八四號函。
三、應適用之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