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理人 蔡金 就債務人 薛守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3%計息,逾期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284,500元│107年06月13日起至│2.9447﹪│107年07月13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7年12月12日止││107年12月12日止│2.9447﹪││├─────────┼────┼─────────┼─────┤││107年12月13日起至│5.677﹪│107年12月13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8年01月12日止│2.9447﹪││││├─────────┼─────┤││││108年01月13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5.6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