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允銓(原名蕭竣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3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允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未給付任何款項」更正為「於繳付3期分期款項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查被告蕭允銓行為後,刑法第33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刑法第335條因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是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罪名、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與本案侵占罪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基於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預防犯罪之觀點,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機車,在分期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前,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告訴人仲信資融公司所有,竟恣意將上開車輛交付他人使用且拒付未到期款項,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車輛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侵占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3054號被告蕭允銓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允銓於民國107年4月10日,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仲信資融公司)特約之「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能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1部,總價新臺幣(下同)86,670元,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蕭允銓以每期4815元、分18期之方式償還款項與仲信資融公司,而於買受人未繳清全部價款前,出賣人仍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占有使用後,由仲信資融公司先行給付款項予睿能公司。詎蕭允銓在取得上揭車號機車後,並未給付任何款項,明知上揭機車仍為仲信資融公司所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107年4月10日後某日,將其持有之上開車號機車交付他人使用,而以上揭方式侵占入己,致仲信資融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蕭允銓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曾凱義 指述情節相符,並有仲信資融公司廠商資料表、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書、上揭車號行照、應收帳款明細表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檢察官陳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