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毓倫 相對人 楊富盛 即 楊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富盛即楊煥雄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富盛即楊煥雄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另就聲請費方面,本院已就相對人楊煥金部分為徵收,至相對人楊富盛即楊煥雄部分是否應為補徵,抑或其聲請程式是否合法,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受移轉之法院依法裁量,茲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