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鍾為國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6.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