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聲請人 李冠信 相對人 徐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736347、CH736350之本票原本二紙。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聲請人 李冠信 相對人 徐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736347、CH736350之本票原本二紙。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