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奕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龔奕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龔奕帆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5月19日裁定自100年5月2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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