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三號上訴人 羅世倧 視同上訴人 鄭儀娟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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