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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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上訴人 張世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 黃振銘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昌、黃振銘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世昌、黃振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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