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趙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4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