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82號聲請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3號、106年度訴字第41、10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5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598、25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欠缺,法院自無庸裁定命為補正。且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故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38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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