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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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 林文博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余訓格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311號、102年度偵字第14374號、102年度偵字第16892號,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博因父親罹青光眼,將接受手術,亟需人照顧,家中只有父、母二老;再者,被告30年前因車禍受傷,胸部及左膝迄今仍會疼痛不已,亦需接受治療,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林文博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3年4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03年6月9日第二次延長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傷害、恐嚇等罪嫌,其中傷害部分,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供承不諱,而被告前於96、98、101及102年間有多次傷害案件,均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其中仍有二件確定傷害案件尚待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稱:被告30年前車禍所造成傷勢及父需接受青光眼手術等語,尚非考量之原因。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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